2011年6月10日 星期五

經濟部令:核釋「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10069
經能字第10004603360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並依第五條規定獲得年度裝置容量分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其記載事項如下:一、申請人名稱。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三、計畫設置之發電設備數量、總裝置容量及設置場址。四、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項。」復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就法理上,對於申請人名稱之變更僅認單純之名稱變更,則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無誤後即應准予變更,應無審查正當理由之必要;而條文既表明須具備正當理由,即係考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設置場址之變更時,有時涉及該設備或場址移轉與不同主體之變更,應慎重為之,故限以具正當理由者為限始得變更。若將該條文狹義解釋為單純名稱之變更,將使主體變更之情形無相關規定得以遵循,並非立法當時之意旨。爰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申請人名稱」,除申請人名稱之變更外,就申請人主體之變更亦包括之。
部  長 施顏祥

何謂正當理由?為什麼不能一次說清楚呢?房屋及廠房的移轉算不算正當理由呢?
經濟部不該始終將法規做模糊化處理,給自己保留了無限的行政裁量權,請經濟部
定期將民眾及業者要求釋疑的函文做成再生能源法規解釋匯編,讓法規的模糊化逐
漸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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