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0日 星期日

100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完成審定 將依法公告實施

經濟部已完成再生能源費率審定,其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區分為屋頂型4個級距,分別為:1kW以上未達10kW;10kW以上至未達100kW;100kW以上至未達500kW;500kW以上(含)及地面型等,100年因設置設備成本大幅降低,其躉購費率為7.33~10.32元/度。至於「風力發電設備」則區分為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陸域風力系統,其中陸域風力系統分為1瓩以上至10瓩、10瓩以上風力等2個級距,其費率分別為7.35元/度、2.61元/度,較99年度分別提高約1.17%、9.7%。離岸風力為5.56元/度,較99年度提高32.5%。廢棄物衍生燃料發電為2.68元/度,較99年度提高28.7%,其餘除地熱因設置成本有降低趨勢,其費率為4.80元/度,較99年度降低7.33%,其餘皆較99年度提高5.85%。

100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歷經審定會5次委員會議、11場次分組會議及2場次聽證會後,經充分溝通與意見交換,完成100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草案審定程序。經濟部依法公告後實施,該費率適用至100年12月31日止,100年度新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生產電能,按此公告躉購費率(100年度躉購費率詳如附件)收購20年。
經濟部表示,發展再生能源向為一貫政策,對於再生能源之推動經濟部亦不遺餘力,是以此次審定通過之100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仍維持與99年相同之公式,同時100年度依然採取給予業者5.25%合理利潤之方式訂定電能躉購費率。至於費率訂定的結果,除太陽光電與地熱能因設置投資成本下降致躉購費率有所調降外,其餘陸域風力、離岸風力、水力、生質能與廢棄物之躉購費率均優於99年水準,其中離岸風力發電、廢棄物之躉購費率成長率更分別較99年度提高32%、28%。

現階段再生能源推動策略,短期應以技術相對成熟且具經濟效益之再生能源,例如陸域風力發電等為主;中長期則基於國內離岸風力發電之潛力,應鼓勵國內離岸風力發電的發展。至於,太陽光電因現階段發電成本仍遠高於其他再生能源,應依據國內場址設置條件與民眾電費負擔能力,審慎規劃各階段可行的設置目標。因此,經濟部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等因素每二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之規定,規劃100年陸域風力100MW及太陽光電70MW等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對於各類別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之分配方式,經考量國內外設置成本、施工作業期、躉購費率等因素,風力發電分配方式以先到先審方式,簽約即適用躉購費率;至於太陽光電分配方式,以住宅所有權人於自有屋頂設置1kW以上不及10kW太陽光電為最優先鼓勵對象,並採先到先審方式;其他級距及類型之太陽光電則以競標方式鼓勵價格較低者優先設置,以貼近市場實際設置價格,降低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經費,實質減少民眾電費之再生能源附加費用。

經濟部指出,太陽光電近年來技術進步快速、成本大幅下降,故其費率訂定也反映政府以成本概念,審慎、逐步、有次序、採循序漸進的方式,擇其成本低者、技術相對成熟者優先推動之政策思維。另,考量國際發展趨勢、國土利用、國內土地資源有限等因素,現階段太陽光電以屋頂型為優先發展場址,並區分為4個級距,以住宅所有權人於自有屋頂設置1kW以上不及10kW太陽光電為最優先鼓勵對象;基於國土整體規劃,地面型太陽光電現階段不鼓勵設置,故在費率水準的訂定也一併加以考量。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100年太陽光電推廣目標量70MW,係鼓勵全民參與,考量小容量具推廣示範效果,且競價交易成本較高等因素,規劃10MW分配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kW以上不及10kW屋頂型申請,其電能躉購採先到先審並適用完工費率不需進行競標。同時,屏東縣莫拉克災區養水種電計畫、政府補助之示範設置案、無售電需求申請案亦適用完工上限費率不需進行競標作業;其他不屬於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kW以上不及10kW屋頂型、10kW以上屋頂型以及地面型等設置者則須以競標方式辦理,依據經濟部規劃,第一期開放競標容量為15MW。其餘推廣容量將視第一期競標結果,再行辦理後續競標容量相關事宜。

有關太陽光電競標機制,經濟部特別加以說明指出,將以折扣率(百分數,小數點後2位)進行報價,折扣率高者優先得標,即躉購費率為完工時公告費率乘以(1-折扣率)。基於不鼓勵地面型設置的政策,如果折扣率相同時則以屋頂型優先;同為屋頂型者,以投標容量低者優先。同時,每一申請案裝置容量以1kW以上、2,000kW以下為限。為保證參與競標者皆屬具意願之設置者,加入保證金制度作為競標機制之配套措施,保證金以投標裝置容量(kW)乘以1,000元為保證金額度,範圍在新台幣1萬元至100萬元之間。規劃於今(100)年4月底前完成開標作業。

經濟部能源局也進一步說明,為顧及99年已簽約但100年方完工太陽光電設置者的權益,太陽光電分配方式導入競標機制後必與已簽約之設置者權益有所競合,所以已簽約並於今(100)年5月底前可完工者,不需參與競標,詳細處理方式如下:
一、99年12月17日前簽約的設置案,依經濟部修正太陽光電躉購費率適用完工日之公告所採法律調適期協處方式,在100年2月28日前完工將依據99年公告費率躉購20年;在100年3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完工(配合競標作業完成時間之規劃)則依據100年公告上限費率
躉購20年。

二、99年12月18日至99年12月31日前簽約的設置案,在100年1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完工,將依據100年公告上限費率躉購20年。

三、99年12月31日前簽約的設置案,在100年6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完工,配合第一期競標結果費率,將以(1-相同級距平均得標折扣率)×100年公告上限費率,躉購20年。若有後續期別競標,其躉購費率比照上述結果辦理。但屬於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瓩以上不及10瓩的設置案,仍依100年公告上限費率躉購20年。
在100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公告同時,經濟部將配合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並更名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主要修正內容包含: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認定程序包括同意備案、完工查驗、設備登記等,並加強後續營運管理。

二、增訂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同意備案審查時應審酌每年公告之推廣目標量及其分配方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應檢附所需文件,經經濟部審查符合目標量分配條件後,始發給同意備案文件。

三、簡化申請程序,對於無售電需求之設置案得免與電業辦理簽訂契約,同時簡化申請同意備案、設備登記等程序。

四、增訂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之購售電契約應約定事項。

五、增訂99年度修正施行前已受理申請認定及已認定未簽約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案之過渡條款,補充併聯審查意見書、地政機關意見書(設置於屋頂者,免附)等資料。
經濟部最後表示,訂定合理的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將有利我國推動達成二氧化碳減量、低碳能源結構調整以及推動綠能產業發展之目標,也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之立法宗旨,為我國再生能源產業奠定良好基礎,鼓勵國內乾淨能源的發展,可為下一代生活環境盡一份心力。100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雖有變革,但費率計算公式所採參數皆以市場實際成交或可佐證數據等資訊,因此所計算的費率水準皆屬於公平合理的範疇,設備投資者也能取得與國際水準相當的投資報酬,必可達到促進國人參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與投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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