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評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再生能源設置認定辦法修正草案於1月24日公告了,這個公告其實意義已經不大了,因為台灣再生能源根本玩假的,這已經是路人皆知的事了,今年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只不過是進一步強調政府政策,讓大家確信政府真是在玩假的而已!
  依據新的辦法第四條,意思就是告訴大家租地租屋頂來裝太陽能的方式不要再想了!
  依據第五條經濟部直接了當告訴你,它有絶對的權利可以做任何的限制與變更,甚至可以是它想怎樣就怎樣!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必須先拿到台電的併聯審查同意書,光是這一點就不知道要多久了,因為我們根本不會知道台電的審查標準在那裏?所以台電可以無限制的要求廠商提供各種資料,可以無限期的審查,甚至可以無限制的制訂新的規定,請問廠商的保障在那裏?
  第七條 由於怕限制的還不夠多,因此再加上一條網補條款,即依第七條第四項可以賦予你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項,意即只要它可以要求你再做任何事,把成本再壂的更高或時間再往後拖!
  第八條 如果你真的很厲害,前面都做完了不要高興得太早,因為太陽光發電設備必須在二個月內與台電辦理簽約,這時你有多項費用都已付清,例如系統衝報告,結構計算,技師簽證等,萬一兩個月內,台電還沒和你簽完約,那你就必須重來!
  第九條 主要在封殺五百瓩以上的系統案,因為取得電業執照才視同再生能源發設備登記,如此一來,你就要有三年建置的準備,亦即今年申請的案子,拿到的至少是第三年後的躉購電價,除非你真的是在做環保,不是在做系統投資,否則沒人會這麼玩!
  第十條 最後申請設備登記時,主管機關除了可以依照本條要求提供九大文件外,還可以依職權額外要求它要的文件,所以舉凡過去有欠稅或前科或行為不端者,都要小心,因為這些或許都會為你最後無法完成設備登記申請的絆腳石!
  第十一條 千萬注意,有違反法律的千萬不要來申請,否則主管機關還是有權不發照給你!
  第十二條 也要當心,因為如果有任何虛偽不實的情事主管機關隨時可以撤銷你的設備登記,所以買模組的時候千萬要買得準一點,多一瓦或少一瓦都有可能造成虛偽不實,發電量也要控制一下,萬一發電量超過了,也會被懷疑的,總之小心為宜!
  第十三條 如果被撤銷了,也不必將裝好的系統摧毀,一年內可以重新申請,但主管機關並沒有承諾它一定會受理。
  第十四條 去年已完成的都不算,重新再來跑一遍!
  第十五條 只要是太陽光發電設備,其它再生能源設備都不必,還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再做一次設備認定申請!
  
  已經綁得這麼死,台灣太陽光電系統安裝發展真的還有明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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