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30 中國時報 【陳重信】
前原能會主委歐陽敏盛昨日(三月二十九)在貴報提到一些觀點,筆者認為值得商榷。他說:「台灣沒有那個環境,政治人物就不要講大話!我不會因為是民進黨員,就一味反核;也不會因為我的專業是核子工程,就專為核能講話,我關注的是核能安全。發展綠能要看環境,沒有土地,哪裡來綠能?」
首先,歐陽敏盛是不是民進黨員,一點都不重要,非核家園是要讓民眾免於對核能的恐懼,是環境正義亦是社會正義的理想。《環境基本法》明確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況且,政府責任就是要保障民眾生命與安全。既然身為民進黨員的政務官更必須依法行政,並認同民進黨黨綱裡「非核家園」的理想,這又與專業背景何干?
回顧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歐陽敏盛曾經在在立法院答詢時說:「非核家園的理想只能在小說裡,不能當飯吃。台灣要全面放棄核能發電,是不可能的事情」。顯然在六年前,他己經把自已訂位為「非核家園是不可能的事情」。像歐陽敏盛這種專業背景的台灣核子工程人才很多,但任職於應為中立立場的原能會主委,其明確先挑選自已為「不是反核」的立場有值得檢討的地方。政治人物表達非核理想,必須落實執行並實現非核家園的法定理想,不只是依法行政的概念,也是負責任的承諾。至於要「發展綠能要看環境,沒有土地,哪裡來綠能?」是技術性要去克服的事。
簡單舉個例子。二○○八年一月,農委會推動「綠海計畫」,預訂綠地面積兩萬公頃種樹,大約是八百座大安森林公園的面積,若以「種電取代種樹」兩萬公頃可以種電等於五座核四發電廠,台灣怎麼會沒有那個環境?
二○○八年二月,我率團訪問人口只有二千人的盧森堡西部農牧小城Beckerich貝克里鎮,鎮民將產生的牛糞,馬糞及裁切下的廢木屑,以一定比例摻配,經厭氧消化產生沼氣發電,提高電傳輸效率到九五%以上,加上家家戶戶太陽能屋項提供全市家戶冬天所需熱能及照明,學校室內籃球比賽燈火通明,小地方能創造八七%能源自給自足的傲人成績,不但解決牛糞處理去處,更成為便宜的生質能源,貝克里鎮因此又成為觀光聖地。
先進國家像丹麥,盧森堡等小國,以再生能源取代核能比比皆是。丹麥在一九八五以後,能源部長Connie Hedegaard決定不用核能,改成能源效率及再生能源。提高汽油價,徵收二氧化碳稅,節約能源政策到家庭,結果能源消耗平盤,失業率低於二%,一六~一八%能源使用太陽能及風力(二○○七年)。尤其丹麥飼養了二千五百萬頭豬隻,利用回收養豬廢水發電、堆肥,解決廢水汙染的問題,台灣只有六百至七百萬頭豬,沒理由做不到。
屏東縣六塊厝己開始以豬糞換沼氣發電試驗計畫,並推動養水種電。台南柳營環保科學園區先期規畫以「追日式」太陽能發電座為示範增加高達一一%的發電效率,高雄岡山環保科學園區有民間公司以純水換氫氣取代天然氣及汽車用的石油。民間努力在開發綠能,政府官員卻坐在辦公室拚命潑冷水。盧森堡 Beckerich貝克里鎮鎮長花了十七年時間打造他那八七%能源自給自足的傲人成績,有沒有環境、土地等是政治人物有無意志力的問題,不是天然環境許不許可。(作者為前環保署長,台北醫學大學講座教授,專長政策風險管理)
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我見我思-核電真的便宜、安全嗎?
2011-03-24 中國時報 【莊佩璋】
日本發生核災後,《華盛頓郵報》社論問:「如果連日本都會發生,哪個國家敢保證不可能發生?」
從數字上看,重大核能事故只有「三浬島」、「車諾比」與「福島」。三件似乎很少,但是千萬別被誤導;迄今全球運轉的核電廠仍未超過五百座,如果波音公司製造的飛機每兩百架就有一架會墜毀,你敢坐嗎?匪夷所思的是,我們竟會因貪圖便宜而依賴核電!
台電說,核電每度成本只有零點六三元,遠低於台灣總電力平均成本的每度二點七六餘元。如果沒有占總發電量近兩成的核電,電價將大幅調漲。
台電所估的核電成本,恐怕沒有包含幾千億元建廠經費的折舊、處理核廢料的費用、國軍必須增加化學兵員額以因應核災、政府須設原子能委員會來監督、核安演習的社會成本…等。
當然,社會更好奇的是,台電怎麼估日本「東京電力公司」的核電每度成本?受核災之累的果農、酪農、漁民…的損失算不算?日本食品難以出口算不算?各國撤僑、東京人大逃難傷害國家形象算不算?
我們漠視核電的風險、刻意低估核電成本,也因此扭曲了電價。台灣的電價遠低於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國,形同鼓勵高耗能、高汙染工業,國光石化就是建立在這麼扭曲的低電價基礎上。所以核電表面省碳,其實卻扭曲電價反而間接鼓勵排碳。
不只如此,核電「貌似」便宜、穩定,讓我們產生依賴感,也排擠了綠能的發展。
以太陽能為例,台灣是太陽能光板生產大國,德國利用我們的太陽能板發電,其太陽光電已達總電量的二趴多。我們日照遠比德國充足,又是光板生產大國,照理應有更高的光電比例;遺憾的是,台灣的光電比例還是「零」。
屏東縣要以改「種光電」解決養殖戶超抽地下水沉疴,台電刻意七折八扣收購光電價,七攔八阻申請流程,因為高買光電的成本台電需自己吸收,低估、俗賣核電的成本則可由國家、全民一起分擔。
還好,日本核災後台灣社會對核電的風險終於有所體認。昨天,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捐十億日幣賑災同時,呼籲「反核」;澎湖縣日前也宣布將首創「風力發電、縣民入股」模式搞「綠金」。
美、蘇兩核能先驅與民族性認真、謹慎的原爆受難國日本,都已先後發生核災,不知台電憑什麼保證核電「安全無虞」?
日本發生核災後,《華盛頓郵報》社論問:「如果連日本都會發生,哪個國家敢保證不可能發生?」
從數字上看,重大核能事故只有「三浬島」、「車諾比」與「福島」。三件似乎很少,但是千萬別被誤導;迄今全球運轉的核電廠仍未超過五百座,如果波音公司製造的飛機每兩百架就有一架會墜毀,你敢坐嗎?匪夷所思的是,我們竟會因貪圖便宜而依賴核電!
台電說,核電每度成本只有零點六三元,遠低於台灣總電力平均成本的每度二點七六餘元。如果沒有占總發電量近兩成的核電,電價將大幅調漲。
台電所估的核電成本,恐怕沒有包含幾千億元建廠經費的折舊、處理核廢料的費用、國軍必須增加化學兵員額以因應核災、政府須設原子能委員會來監督、核安演習的社會成本…等。
當然,社會更好奇的是,台電怎麼估日本「東京電力公司」的核電每度成本?受核災之累的果農、酪農、漁民…的損失算不算?日本食品難以出口算不算?各國撤僑、東京人大逃難傷害國家形象算不算?
我們漠視核電的風險、刻意低估核電成本,也因此扭曲了電價。台灣的電價遠低於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國,形同鼓勵高耗能、高汙染工業,國光石化就是建立在這麼扭曲的低電價基礎上。所以核電表面省碳,其實卻扭曲電價反而間接鼓勵排碳。
不只如此,核電「貌似」便宜、穩定,讓我們產生依賴感,也排擠了綠能的發展。
以太陽能為例,台灣是太陽能光板生產大國,德國利用我們的太陽能板發電,其太陽光電已達總電量的二趴多。我們日照遠比德國充足,又是光板生產大國,照理應有更高的光電比例;遺憾的是,台灣的光電比例還是「零」。
屏東縣要以改「種光電」解決養殖戶超抽地下水沉疴,台電刻意七折八扣收購光電價,七攔八阻申請流程,因為高買光電的成本台電需自己吸收,低估、俗賣核電的成本則可由國家、全民一起分擔。
還好,日本核災後台灣社會對核電的風險終於有所體認。昨天,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捐十億日幣賑災同時,呼籲「反核」;澎湖縣日前也宣布將首創「風力發電、縣民入股」模式搞「綠金」。
美、蘇兩核能先驅與民族性認真、謹慎的原爆受難國日本,都已先後發生核災,不知台電憑什麼保證核電「安全無虞」?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2011年3月20日 星期日
立委:核電廠現在就停 也能供電無虞
2011-03-21 中國時報 【羅融、單厚之、陳至中、葉芷妘/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指出,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我國因應不時之需的備用容量有廿八%,但國際間備用容量多在十%左右,核能電廠即使現在就停止運轉,也能供電無虞。環保學者王塗發指出,九十%台灣太陽能產能都出口,台灣絕對有足夠能力發展使用太陽能。
田秋堇指出,我國一九九○到一九九六年,電力備用容量都在十%以下,目前達到廿八%,以國際間一般合理備用容量十%估算,廿八%的備用容量顯然不必要。
李鴻鈞認為,台電去年發、購電結構中,火力發電仍高達七成二、核電近兩成、水力發電僅一.五%、氣電共生四.六%、再生能源僅二.五%。中國大陸現在對太陽能發電的推廣已比台灣快,我國政府應下定決心,從公部門率先推廣再生能源,並提出適當的民間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和企業裝設太陽能,否則再生能源的比例很難提高。
台大化工系教授施信民也說,台灣再生能源推動緩慢,關鍵在於台電寡佔電力市場,許多國家將電力產業分為發電、供電、配電三塊,台灣幾乎集中在一家公司。在經濟效益的選擇下,台電當然傾向使用看似較便宜的核能,而不用昂貴的太陽能、風力等再生能源,民眾沒有電力「選擇權」。他建議成立第二家電力公司,或乾脆將台電拆成數個小公司,才有利再生能源的發展。
施信民相信,在環保觀念日益發達的今日,一定有很多人願意多付一點錢,選擇永續的再生能源,不再強迫參與汙染地球。
蔣偉寧指出,台灣能源九十九%從國外輸入,只要台灣發展擁有不少在地能源,如太陽能、節能、LED燈等固態照明技術,固態照明台灣產量還是世界第一,產值世界第二,發展能源科技相當有潛力。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指出,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我國因應不時之需的備用容量有廿八%,但國際間備用容量多在十%左右,核能電廠即使現在就停止運轉,也能供電無虞。環保學者王塗發指出,九十%台灣太陽能產能都出口,台灣絕對有足夠能力發展使用太陽能。
田秋堇指出,我國一九九○到一九九六年,電力備用容量都在十%以下,目前達到廿八%,以國際間一般合理備用容量十%估算,廿八%的備用容量顯然不必要。
李鴻鈞認為,台電去年發、購電結構中,火力發電仍高達七成二、核電近兩成、水力發電僅一.五%、氣電共生四.六%、再生能源僅二.五%。中國大陸現在對太陽能發電的推廣已比台灣快,我國政府應下定決心,從公部門率先推廣再生能源,並提出適當的民間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和企業裝設太陽能,否則再生能源的比例很難提高。
台大化工系教授施信民也說,台灣再生能源推動緩慢,關鍵在於台電寡佔電力市場,許多國家將電力產業分為發電、供電、配電三塊,台灣幾乎集中在一家公司。在經濟效益的選擇下,台電當然傾向使用看似較便宜的核能,而不用昂貴的太陽能、風力等再生能源,民眾沒有電力「選擇權」。他建議成立第二家電力公司,或乾脆將台電拆成數個小公司,才有利再生能源的發展。
施信民相信,在環保觀念日益發達的今日,一定有很多人願意多付一點錢,選擇永續的再生能源,不再強迫參與汙染地球。
蔣偉寧指出,台灣能源九十九%從國外輸入,只要台灣發展擁有不少在地能源,如太陽能、節能、LED燈等固態照明技術,固態照明台灣產量還是世界第一,產值世界第二,發展能源科技相當有潛力。
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訂定「經濟部一百年第一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004601330號
附件: (4601330經濟部太陽光電競標作業要點.DOC)
訂定「經濟部一百年第一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一百年第一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
http://ed.moea.gov.tw/docsrv/main.php?menuCode=EDBBSOUT&op=view&bbsdocid=4114&recvunitid=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004601330號
附件: (4601330經濟部太陽光電競標作業要點.DOC)
訂定「經濟部一百年第一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一百年第一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
http://ed.moea.gov.tw/docsrv/main.php?menuCode=EDBBSOUT&op=view&bbsdocid=4114&recvunitid=
如果真的有心,就該提案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針對日本強震地震引發國內民眾擔憂核安危機,民進黨中央今(14)日發布聲明,認為台灣的能源政策明顯偏重核能和火力發電,「就國家戰略安全、環境問題而言,皆非上策,應該以此為考量進行一定程度的配置調整,強化非核再生能源的比重」。
我認為民進黨過去也執政了八年,開啟了台灣補助太陽光電的重要里程碑,但八年來卻一直沒有推動台灣再生能源的立法,馬總統上任後,雖然完成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立法,但卻聽信錯誤資訊,放任政府及台電,不顧誠信,並藉條例子法無限擴充行政裁量權,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名存實亡;業者與政府接洽,只能無奈面對政府機關一再的行政霸凌!
如果民進黨真的有心,大可提案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讓台灣再生能源發展可以落實,如果只是借機發揮,摶取新聞版面,人民其實都己經被過去的經驗教育得很精明了!
我認為民進黨過去也執政了八年,開啟了台灣補助太陽光電的重要里程碑,但八年來卻一直沒有推動台灣再生能源的立法,馬總統上任後,雖然完成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立法,但卻聽信錯誤資訊,放任政府及台電,不顧誠信,並藉條例子法無限擴充行政裁量權,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名存實亡;業者與政府接洽,只能無奈面對政府機關一再的行政霸凌!
如果民進黨真的有心,大可提案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讓台灣再生能源發展可以落實,如果只是借機發揮,摶取新聞版面,人民其實都己經被過去的經驗教育得很精明了!
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立院:購電計價 仍以簽約日為準
去年12月17日經濟部突然把「養水種電」的太陽能發電收購價格,計價標準,從「簽約日」改為「「完工日」,引起屏東農漁民強烈反彈,因為今年的價格,比去年低了3~4成,不過今天立法院做成決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購電的計價標準,還是要以「簽約日」為準。許多八八風災的災民,都投入養水種電的太陽能產業,但沒想到無預警修改購電辦法,去年簽約,今年完工的災民,政府的收購價將從每度11元到13元,大降3、4成,每度只剩下7.3~10.32元,而且為期20年,災民利潤大減,立委也看不下去。
政策大轉彎,影響災民生計,因此民進黨和國民黨立委都提案,恢復原有以「簽約日」當做購電價格的標準,基於政府信賴保護原則,提案一致獲得國、民二黨的支持通過,最後還是以簽約日的價格作為計價基準日,以保障農漁民權益。
政策大轉彎,影響災民生計,因此民進黨和國民黨立委都提案,恢復原有以「簽約日」當做購電價格的標準,基於政府信賴保護原則,提案一致獲得國、民二黨的支持通過,最後還是以簽約日的價格作為計價基準日,以保障農漁民權益。
太陽能收購價 立委幫業者請命
【聯合報╱記者朱婉寧/台北報導】 2011.03.11 03:15 am
經濟部發展再生能源政策再生風波!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決議,凡是去年底前簽約太陽能廠商,經濟部必須以去年躉購費率計算太陽能電價;經濟部官員說,如此一來政府將多支出卅億元。
去年十二月十七日,經濟部無預警修改太陽能電價的收購規則,將躉購費率起算日由「簽約日」改為「完工日」;由於太陽能發電成本逐年降低,預料政府收購太陽能電價的躉購費率會一年比一年低,去年與今年比較,價差即超過三成。
經濟部片面改變費率起算日,許多已經簽約、尚未完工的太陽能廠商首當其衝,紛紛跳腳。
為平息爭議,經濟部再度修改遊戲規則,規定去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公告第二天)至卅一日簽約廠商,如能在今年二月廿八日前完工,仍適用去年躉購費率;經濟部估計有十八家廠商符合條件,國庫多支出五億元。
【2011/03/11 聯合報】@ http://udn.com/
經濟部發展再生能源政策再生風波!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決議,凡是去年底前簽約太陽能廠商,經濟部必須以去年躉購費率計算太陽能電價;經濟部官員說,如此一來政府將多支出卅億元。
去年十二月十七日,經濟部無預警修改太陽能電價的收購規則,將躉購費率起算日由「簽約日」改為「完工日」;由於太陽能發電成本逐年降低,預料政府收購太陽能電價的躉購費率會一年比一年低,去年與今年比較,價差即超過三成。
經濟部片面改變費率起算日,許多已經簽約、尚未完工的太陽能廠商首當其衝,紛紛跳腳。
為平息爭議,經濟部再度修改遊戲規則,規定去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公告第二天)至卅一日簽約廠商,如能在今年二月廿八日前完工,仍適用去年躉購費率;經濟部估計有十八家廠商符合條件,國庫多支出五億元。
【2011/03/11 聯合報】@ http://udn.com/
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再生能源併聯作業申設相關表單
敬愛的太陽光電先進及夥伴們大家好:
附件為今下午洽詢台電取得之”再生能源併聯作業申設相關表單”,如有任何垂詢可逕洽台電各區處,表單明細如后: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申請表
2.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協議書
3.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保護設備資料表
4. 竣工報告單
5.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驗紀錄
6.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申請表(範例)
7.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協議書(範例)
http:/
附件為今下午洽詢台電取得之”再生能源併聯作業申設相關表單”,如有任何垂詢可逕洽台電各區處,表單明細如后: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申請表
2.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協議書
3.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保護設備資料表
4. 竣工報告單
5.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驗紀錄
6.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申請表(範例)
7.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協議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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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日 星期三
經濟部公告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經能字第10004601130號
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1。
二、 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前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2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前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每度2.1821元。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3之上限費率:
1、 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瓩以上不及10瓩,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
2、 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瓩以上不及10瓩,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3、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4、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5、 屬屏東莫拉克災區之養水種電計畫,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三)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電能躉購採競標方式,躉購費率為附表3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競標作業要點由經濟部另訂之:
1、1瓩以上不及10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2、10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3、1瓩以上地面型設置。
(四)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為附表3上限費率乘以(1-相同級距平均得標折扣率)。
1、1瓩以上不及10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2、10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3、1瓩以上地面型設置。
(五) 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4之上限費率:
1、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2、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六)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附表4上限費率乘以(1-相同級距平均得標折扣率)。
四、 另本次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部 長 施顏祥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經能字第10004601130號
主 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1。
二、 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前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2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其設備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以前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全額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每度2.1821元。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3之上限費率:
1、 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瓩以上不及10瓩,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
2、 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瓩以上不及10瓩,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3、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4、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
5、 屬屏東莫拉克災區之養水種電計畫,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三)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電能躉購採競標方式,躉購費率為附表3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競標作業要點由經濟部另訂之:
1、1瓩以上不及10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2、10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3、1瓩以上地面型設置。
(四)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提供設備補助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為附表3上限費率乘以(1-相同級距平均得標折扣率)。
1、1瓩以上不及10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2、10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3、1瓩以上地面型設置。
(五) 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4之上限費率:
1、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2、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工。
(六)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其設備曾取得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提供設備補助者,躉購費率為附表4上限費率乘以(1-相同級距平均得標折扣率)。
四、 另本次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部 長 施顏祥
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報繳營稅規定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223 17:18:0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者,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營業登記、使免用統一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組織: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三、自然人:
(一)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
四、政府機關:
(一)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二)除政府機關之售電收入編入「單位預算」且全部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外,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其稅率為5%,且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五、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
(一)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二)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或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惟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嗣後經稽徵機關依相關資料查得前開免辦理營業登記者,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辦理登記之標準,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籲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且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追補營業稅款外,將以逃漏營業稅論處。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宮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00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一、公司組織: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三、自然人:
(一)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
四、政府機關:
(一)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二)除政府機關之售電收入編入「單位預算」且全部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外,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其稅率為5%,且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五、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
(一)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二)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或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惟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嗣後經稽徵機關依相關資料查得前開免辦理營業登記者,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辦理登記之標準,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籲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且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追補營業稅款外,將以逃漏營業稅論處。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宮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00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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